各采供血机构:
为加强血液质量管理,确保血液安全,根据浙卫医便函[2008]20号通知的精神,浙江省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9月底将在全省采供血机构中开展室间质量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地采供血机构在库存的合格血液中抽取30份血液留取标本并分离血清(浆)约1ml,置于密封旋盖塑料容器中,填好《采供血机构合格血液抽样复检登记表》,按相关规定包装,由专人于9月24日至25日送至浙江省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质控中心实验室(省血液中心质量管理科)。
2.抽样标本送达的同时,从浙江省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质控中心实验室领取室间质评标本一份,按血液检测的正常程序进行检测,于10月10日前(以邮寄日期为准)将检测结果通过《全省采供血机构室间质评回报表》返回浙江省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质控中心实验室。
附表:采供血机构合格血液抽样复检登记表
浙江省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